亲贝网

吐槽问题奶粉败诉是堂法律常识课

观察

2016年11月30日

近日,王某在朋友圈发布了自己的一起“维权遭遇”,称在浦口某婴幼儿用品店购买的奶粉中发现了黑色异物。但就是发在微信朋友圈的这条“有图有真相”的信息,让王某成了被告。近日,南京浦口区法院审理了此案,王某因在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被判侵犯名誉权。(11月29日《现代快报》)

在朋友圈中发图片和陈述事实,却因发布不实信息而被判侵犯名誉权,维权不成反倒成为侵权者,这样的结果不但连当事人不服,恐怕连“吃瓜群众”也感到惊诧,不得不发出“维权真难”的感慨。不过,法律面前讲求“用事实说话”,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所谓的有图有真相也无济于事,那些图再多也是无效的证据,所谓的真相也就无法通过法律的检验。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连称之为朋友圈的微信,也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定性为公共场所,其间发布的信息,也可成为呈堂证供,因而在其间发布信息应当慎之又慎,否则维权也可能变成侵权。在这起案例中,“维权者”发布了带有黑色异物的奶粉图片,也配有奶粉来源的说明,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就无法证明其声称的奶粉具有质量问题。反之,商家能提供经营许可及相关奶粉的检验报告等证据,以此来反证自己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两相对照,信息发布者败诉也就不难理解。

囿于维权的难度和群体认同等因素,围观者普遍存在带有取向性的同情,并据此做出有失客观的结论。不过就事论事,信息发布者败诉完全符合情理,同时也给了公众更多的法律启示。换位思考,没有证据支撑的信息发布,完全可能存在诬陷、诽谤与中伤,给对方带来极为严重的损失。假若信息发布者不是一名普通消费者,而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或者是想据此敲诈的不法之徒,那么其行为是否还值得同情?

维权的方式和渠道有很多种,向消费者协会、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都是可行也相当有效的方式,而以网络的方式发布信息,除了制造舆论压力以逼对方就范,对维权并没有实质性的帮助。上述事件信息发布者一方面对网络的公共平台属性缺乏认识,对随意发布的后果缺少敬畏,未能规范和控制自身的行为,必然会为自己的随意性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在所谓的陈述事实上,该信息发布者没有做到事实清晰和证据准确,就没有达到“无懈可击”的地步,那么既无法说服自己,也无法取信他人。

吐槽“问题奶粉”败诉案是堂法律常识课,对其本人如此,对所有人都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其实,由此也还原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

+1

来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