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贝网

奶粉事件促食品安全法8大修改

观察

2011年04月12日

全国人大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等6部法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3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消防法修订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邮政法修订草案等。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令世人震惊,也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更受关注。针对“三鹿事件”的发生,食品安全草案三审稿作出8项修改。

修改1

突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三鹿事件”的调查发现,奶粉生产源头的监管是一个空白。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

修改2

发现食品隐患须立即行动

草案要求,一旦发现食品隐患,就要立即采取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修改3

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特别增加两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改,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修改4

政府可责令企业召回问题产品

草案三审稿强调了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修改5

废免检制度加强食品检验

“三鹿事件”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检验手段的失效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修改6

将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针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等现象,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

修改7

授权各省区市立法加强

对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

在整个食品行业中,大量散在的食品小作坊和摊贩都是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最多的地方。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修改8

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

草案三审稿特别重申了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草案还明确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据新华社电

相关新闻

广告中禁用

“免检”内容

工商总局:

广告中禁用

“免检”内容

据新华社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作出规定,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依法处罚。

+1

来源: 作者:hongyan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