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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强行剖宫救治垂危产妇的法理思考

观察

2011年04月02日

广州“产妇拒绝签字,医生强行剖宫产”事件中,孕妇因为医学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对本身病变的认知障碍,继而做出错误的拒绝手术的决定。基于重大误解的非真实意思表示的知情同意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为自始无效的知情同意。基于医院的紧急救治义务,对该类孕妇的紧急手术处置,对于保障病人安全和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解放军总医院任浩洋等作者在《中国医院》杂志2011年第3期刊发题为《医院强行剖宫救治垂危产妇的法理思考》文章,对医院强行剖宫救治垂危产妇进行了法理思考。文章指出:孕妇手术的知情同意法律属性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在侵权行为法中,由于医疗行为一般都有一定的侵袭性,往往对患者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需要一个合法理由来免除医院的侵权责任。其中合法有效的知情同意权就是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可以免除医院符合规范诊疗的侵权责任。知情同意权是医患双方设立、变更、终止诊疗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法律意义上,可以认为该产妇的拒绝紧急手术的决定是一个无效的知情同意。

类似事件的处置原则。通常有2种选择:其一:医院在患者坚决不同意手术的情形下,以尊重患者自我决定权为依据不进行手术。这是一种消极的处置方式,不利于病人安全,也不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其二:紧急医疗处置。鉴于患者拒绝紧急手术的决定是因重大误解产生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基于医疗机构和医师的紧急救治义务,可以对患者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紧急诊疗。如果患者将来起诉,医院可通过法院撤销患者拒绝手术的决定。这种处置方法是以病人安全为中心,有利于医疗机构的良好盛誉,是卫生行政机关和社会大力提倡的。医院在处理紧急手术时应注意证据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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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ho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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