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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老师状告新东方 因自创单词串记法被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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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03日

 

 汕头市区的林老师希望通过创新教学方式,让学生们更好地记住英语单词。可他没想到,他竟然因此与国内有名的教育集团新东方公司打起了官司。

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判决被告新东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修订版)的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的权利的行为,并立即将该“40篇短文搞定高考英语3500单词”的内容从被告新东方公司的网站网页中断开链接,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起诉

惊闻“串记法”文章被刊登在被告官网上

林老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已经将近20年的时间。林老师的想法是,将高考必考的3500个单词,用短文的方式串联记忆,让学生们在情境下或者以联系上下文的方式记单词。这个教育方法花费了他相当多的精力与时间去总结与研究,他将这一方法命名为“串记法”。2007年,林老师编著的《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一书出版,2008年12月又完成了《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修订版)一书第一版的编辑出版。

然而,2012年,林老师却发现,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公司”)的网站竟然刊登了他的“串记法”文章。其中,他所说的“‘串记法’最大的特点就是一句话,50篇短文搞定高考3500个必考单词”也被侵权的文章使用,并被改编为“40篇搞定”。

林老师发现自己的文章被侵权后,一度觉得无可奈何与无计可施。2016年7月7日,林老师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到汕头市金平法院起诉新东方公司。林老师认为,新东方公司通过对他著作的侵权,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他的第一项诉求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断开侵权链接;第二项诉求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7万元;第三项是判令被告连续6个月在《人民日报》以及网站显眼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一审

被告公司构成侵权赔偿原告6万元

法庭上,被告新东方公司表示,他们并未从公司网站上发现原告所称侵权的短文内容。被告还认为,“串记法”并非原告独创,英语短文内容也不是原告创作的。对此,原告都一一进行了反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作者。原告是涉案书籍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的相应权利。原告提供的书籍《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修订版)中注明作者是原告,被告在庭审时也对原告是该书的作者没有异议。故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原告是《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修订版)一书的著作权人。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中所规定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作品的内容通过其网站向公众提供,并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汇编原告的短文,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谋取利益,有公证机关的公证可证明,故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利。

对于被告辩称短文非原告独创,法院审理后对这一主张不予采信。被告辩称40篇短文并非原告独创,应该是摘自报章杂志,但被告至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新东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修订版)的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的权利的行为,立即将该“40篇短文搞定高考英语3500单词”的内容从被告新东方公司的网站网页中断开链接;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新东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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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过去一年,汕头市两级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86件,结案率98.7%,较好地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

在审判中,汕头市两级法院注重加强品牌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并通过及时制止侵权,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开发品牌价值。同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偏低、企业维权成本高而不愿意提起维权诉讼的实际,通过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和运用证据规则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探索以证据披露、证据妨碍和优势证据等规则,查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实际损失,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外,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工作,完善汕头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延伸服务工作,注重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重点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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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欧汉华 作者:张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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