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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有哪些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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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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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是指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由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征,国家法律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和待遇。接下来就带大家从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与岗位调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详细介绍“三期”女职工享有的权益。

一、“三期”的休假与休息

1、产前休息时间和产前假

①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很多地区明确规定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有的单位直接执行提前1小时下班。

②产前假,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有些省份和地区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90天。

2、产前检查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具体可以休几次,一次休多长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3、保胎假

没有具体法律规定,虽名为保胎假,但实际是按相关病假待遇来处理和执行的,而且没有期限的限制。

4、流产假

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有些地区在此标准基础上还做了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具体参照当地具体规定。

5、产假

①基本产假:不少于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③晚育的:享受晚育奖励假。

6、护理假【男同胞的福利来了】

护理假是由产期女职工的配偶享受的假期。具体天数各地规定不一。

7、哺乳时间和哺乳假

1、哺乳时间:婴儿1周岁内即哺乳期内,女职工劳动时间内享有1个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2、哺乳假:全国未统一规定,一般是产假期满后,如果确有困难,可以向单位申请哺乳期内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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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期”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女职工按照相关规定休假的,对于假期内的工资支付,则需区别对待。

1、产前假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2、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3、产假工资和流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对于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员工,根据各地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

提醒:流产假的工资待遇标准跟上述产假工资待遇标准完全一致。

4、护理假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男同胞注意啦】

5、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6、生育费用的支付。

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根据各地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有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企业无需再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承担相应生育费用和支付产假工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①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②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③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需无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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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期”的劳动保护与岗位调整

1、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劳动强度的限制、不得安排加班,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等。

①对于孕期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②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或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③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安排其加班或夜班劳动。

2、“三期”岗位调整:

①女职工申请调岗:如果女职工由于怀孕、哺乳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可以要求单位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于上述调岗申请,单位应当批准,并给予合理安排。

②单位安排调岗:这个就比较复杂了,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调岗理由一定要正当合理,尽量采取协商一致,签个协议,薪资不要变相降薪,不然将招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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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处在“三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拥有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对“三期”女职工不适用。如经济性裁员、非过错性辞退等。

有话要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三期”女职工的行为属于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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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期”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可以理解为婴儿满1周岁,哺乳期结束时)。但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以外的其他终止情形下,单位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正常终止。

备注:以上分享为计划生育规定的“三期”女职员劳动关系管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也就说,以上分享的“三期”女职工权益,对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的。例如,未婚先孕,未婚先孕流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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