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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增姨妈假 剖腹产产假可休20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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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4日

2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佛冈非公企业对于政策内的孕妇职工的产假是否按最新规定?在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生育津贴如何发放?”近日,记者带着市民关心的、事关女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问题,采访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

  据了解,新规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女职工,在女性月经假、孕期、产假、哺乳假等方面均做出了新规定。

  剖腹产可休208天,顺产假178天

  2016年最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加上女职工生育本身即可享受的98天产假,即是产妇至少可享178天产假。

  而本次《办法》则规定: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需要剖腹产),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结合《办法》和《条列》,剖腹产等难产产妇可休98天(基本产假)+30天(难产假)+80天(计生奖励假)=208天。顺产产妇可休98天(基本产假)+80天(计生奖励假)=178天。

  “姨妈假”来了,经本人申请可获得适当的工间休息

  本次新规备受瞩目的一点,就是规定了可以有“月经假”,也就是坊间俗称的“姨妈假”。《办法》规定,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每月可向其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办法》还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性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带薪工间休息,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此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组织定期体检: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用人单位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不能同时领取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是什么?生育假延长了,是不是就意味着生育津贴相应拿得多了呢?”不少市民非常关注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等女职工权益和福利。

  据了解,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由国家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生育津贴包含产假工资。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不能同时领取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若顺产,则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98,难产的则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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