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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乐场玩蹦床摔骨折 游乐场赔偿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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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10日

 □案 例

2015年10月的一天,曹女士领着4岁的儿子到一家游乐场玩耍,曹女士支付了游玩费98元。儿子淘淘在蹦床上蹦了没多久,就因跳跃时撞到了右手臂而中断了。曹女士以为是普通碰擦,带着淘淘到游乐场休息区休息,但淘淘的手臂开始肿胀。曹女士当即找来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在其陪同下,曹女士带着淘淘到医院就诊治疗,诊断结论为:右肱骨髁上骨折,并予石膏固定。其间,游乐场虽垫付了医疗费,但就具体赔偿事宜,却与曹女士始终协商无果。曹女士将游乐场告上法庭,索赔2万元。

曹女士提出,游乐场面向包括淘淘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游乐场对游玩设施应尽高度安全保障义务,现游乐场的蹦床设施中的钢筋保护黄色海绵条过薄,未起到充分缓冲作用,致淘淘撞击后受伤,因此游乐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游乐场辩称,游乐场悬挂有安全须知板,已充分告知游戏风险,游乐场所内的游乐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蹦床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曹女士让淘淘参加该游乐项目系自担风险,且淘淘跳出黑色海绵垫而撞击到黄色海绵条导致受伤,是曹女士未尽监护职责所致。因此,曹女士应该自负70%的民事责任,游乐场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面对普通消费大众群体,既包含成年人,又包含未成年人。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危险时,经营者或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游乐场方面就蹦床的黑色区域海绵垫及黄色区域海绵条垫的功能及注意事项未作详尽描述,并对有可能产生运动风险的黄色海绵条垫未作特别提示。就包裹钢筋的黄色海绵条是否达到充分缓冲作用,游乐场方面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游乐场未尽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淘淘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合计赔偿1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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