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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束不满14周岁涉罪未成年人须完善立法

社会热点

2016年12月28日

对于不满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实施有效管束?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今天回应记者的提问时表示,这一问题确实是目前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江西等地检察机关也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

史卫忠坦言,我国对此类未成年人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

国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一是法律对这类未成年人设置了多种教育矫正措施,称之为“保安处分”,如送入专门学校或者专门机构接受教育、矫正,从事社会服务,接受心理辅导等;二是规定了相应的司法程序,一般由法院审查决定,既保证了维护社会秩序,又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他表示,今后,我们将加强研究,与其他部门一起积极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要对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落实制定相应细则,另一方面也要推动完善立法,健全完善对此类未成年人的矫治干预措施和相应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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