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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幼儿园骨折致9级伤残 幼儿园被判赔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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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8日

早上将孩子送到幼儿园时还好好的,下午去幼儿园时发现孩子有异样,后经检查发现,孩子左胳膊粉碎性骨折、肝挫裂伤、双肺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利辛县的张某一家人为儿子康康的病情辗转多家医院,花去十多万元的医药费。

幼儿园方面称,此事与他们无关,孩子并非在园内受伤。但幼儿园也未拿出监控视频证据证明。此事发生在2014年9月17日,在事发近一年后,利辛县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方面要承担责任,赔偿康康19万余元。目前,幼儿园方面已经提出了上诉。该案进入二审阶段,尚未开庭。

幼儿园接孩子 发现孩子骨折

2014年9月17日早上8时,张某将4岁的儿子康康送到利辛县阚疃镇实验幼儿园。当天下午2时30分左右 ,张某来到幼儿园给孩子送零食,发现孩子身体不适。张某遂带着康康来到幼儿园附近诊所测量体温,没有发烧症状。

随后,张某回家为康康换衣服时,发现孩子左胳膊肿大。后经利辛县人民医院诊断,康康的左胳膊粉碎性骨折。康康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其间,康康发烧呕吐,病情未见好转,后又转院到安徽省儿童医院治疗,诊断为肝挫裂伤、双肺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肱骨骨折、阑尾脓肿、多浆膜腔积液、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张某一家为孩子治病先后花去医药费12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康康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幼儿园:无证据表明其在园内受伤

事情发生后,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得知康康的遭遇后,为康康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注到此案后,督促利辛县教育局协助孩子家长核实办理相关情况。

随后,康康在利辛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张某认为,康康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受到伤害,幼儿园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方面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康康是在幼儿园里受伤。案发当天下午2时30分,康康被母亲接走,5时许才回到幼儿园,向幼儿园提出康康受伤的事情。因此,幼儿园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幼儿园需担责

法院一审认为,多位证人证言可证实,案发当天下午2时30分左右,康康已经身体不适,与平常不同,才被其母亲张某接走。之后,康康被诊断为左胳膊骨折等症状。

法院认为,从案发当天的2时30分到5时之间,张某一直带着康康奔波在幼儿园、诊所和乡镇卫生院之间,综合其他证人证言,可以推定康康受伤是发生在幼儿园正常教学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儿童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为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为了正常教学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防护监控措施,庭审中,幼儿园却未提供相关证明已采取监控措施。此外,康康的两位任课教师在公安机关的问话内容相互矛盾,可以证明其在任职期间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

法院认定该事故给原告康康造成了1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

法院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康康19万余元。

■进展

一审判决后,幼儿园方面不服,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目前已经提出上诉。

27日,康康的二审法律援助律师姚炜耀对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表示,康康的伤是谁造成的,目前不得而知。姚炜耀介绍,涉事幼儿园是安装有监控设备的,但是在一审中,却没有向法院提供视频监控。姚炜耀认为,如果幼儿园方面能够提供相关视频,有助于理清事情经过。

姚炜耀认为,幼儿园对幼儿是负有保护责任的,因此幼儿园应当对康康在园期间发生骨折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昨晚,记者联系上康康的父亲汪某。汪某介绍,康康现在恢复良好,但左胳膊伸展活动能力不如以前了。汪某说,他很想知道儿子是怎么受伤的,“一开始,幼儿园老师告诉我,是其他幼儿不小心推伤我儿子的,后来 ,他们又说我儿子受伤与幼儿园无关。”汪某说,在与幼儿园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他选择了利用法律手段维权。

亳州市中院已受理该案,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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