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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降低超生罚款征收标准由3-6倍改为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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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5日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2日通过了这一条例修正案。根据修正案,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

今后山东省超出生育政策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将普遍降低,这是山东省计生条例修正案规定的。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2日通过了这一条例修正案。根据修正案,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

这一条例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原来按照规定基数的1/2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1/5征收社会抚养费。

山东省的条例修正案还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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