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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洗澡被烫伤 乌市医院被判赔2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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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25日

护士给刚出生的宝宝洗澡时,结果水太烫不慎将孩子臀部、下肢烫伤,新生儿的父母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30万元。

1月25日,米东区法院法官介绍,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医院赔付新生儿父母2.4万余元。

2009年9月25日,小楠楠在首府某医院出生,儿子的出生,让当上母亲的刘丽和丈夫欣喜不已。让夫妻俩没想到的是,次日早晨,医护人员给楠楠洗澡时,因为水太烫,不慎将孩子的臀部和双下肢烫伤。楠楠疼得哇哇大哭,医院立即对孩子进行救治,并给刘丽发出病危通知书。

随后,医院将楠楠转院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结果为:臀部、双下肢烫伤,新生儿贫血。经过16天的治疗后,楠楠出院了,住院期间共花费11200余元,这些费用均由某医院支付。 去年3月1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楠楠的烫伤、贫血,与某医院给孩子洗澡时护理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楠楠的烫伤需后续医疗费用5000元。

楠楠的父母认为,孩子一出生就受这么大的罪,这都是由于某医院造成,因为此次事故,导致孩子严重贫血、缺钙缺铁、体弱无力影响正常成长发育,使自己的家庭遭受很大接济损失。于是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皮肤修护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其中,包括15.9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8.7万元奶粉、营养费。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楠楠在某医院出生,医院的医护人员在给其洗澡时,导致孩子被烫伤,医院的此行为不符合护理规范,对楠楠的护理服务的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对楠楠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楠楠受伤,给其父母造成了一定精神痛苦,医院应对其赔偿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为3000元。此外,楠楠父母主张的奶粉、营养费及误工费等数额过高,应按实际数额进行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楠楠父母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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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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