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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一多 可能变伤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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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25日

歌手汪峰被前女友曝光带女儿做亲子鉴定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大人的罪为什么要让小孩扛”,网络上有关“亲子鉴定是否在被滥用”近日广受关注。

据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工作人员透露,目前该中心收受的亲子鉴定数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近万件,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是个人委托,余下的是公检法机关委托。在法院委托的鉴定中,民事案件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陈昶屹今天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亲子关系存在怀疑与不安。这种状况反映到司法领域,直接造成申请亲子鉴定民事案件的“爆棚”。

提起程序法律规定匮乏

潘某无意中发现妻子的出轨日记,由此怀疑两岁的女儿不是自己的亲骨肉,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提出要进行亲子鉴定。

陈昶屹分析说,如果潘某的妻子也同意进行鉴定,法官一般会依法予以支持。

他所依据的是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 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其有关 人员的思想工作。

“这是目前我国对于提起亲子鉴定程序的唯一规定,这方面法律规范的匮乏,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增加了难度。”陈昶屹说,亲子鉴定 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但是最终要经过法院准许,双方都同意时如无特殊情况,法院一般会准许;如果双方均没有申请,法院认为有做亲子鉴定必要的,可以向当 事人提出建议,但是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

陈昶屹话锋一转:“如果潘某的妻子坚决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即使再认为有必要也无权强制她鉴定。”

那么此时,法院又该如何判定争议事实?

陈昶屹告诉记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伤子鉴定”令法官左右为难

常雷(化名)花了3个星期才骗儿子去抽血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发现儿子果然不是他的。一怒之下,他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儿子,法院判常雷胜诉。

然而,15岁的儿子精神一下子崩溃,被诊断为抑郁症、强迫症,后来辍学在家。常雷赢了官司却毁了孩子,悔得肠子都青了。

“亲子鉴定极有可能变成‘伤子鉴定’。”陈昶屹忧虑地说,绝大多数亲子鉴定或多或少都会给孩子带来伤害,有时这种伤痕甚至一辈子都去不掉。而在许多案件里,亲子鉴定结果属于关键性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鉴定,法院也不能回避,只能选择保全更大的利益。

陈昶屹坦言,在这个问题上“很纠结”,常常左右为难。在这种情况下,他会考虑不公开审理,对孩子多多进行安抚。如果在亲子鉴定前发现孩子已经十分抑 郁,他会争取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当事人为了孩子不要做鉴定。另外,如果孩子的年龄在10岁左右,已经有自己独立的意志,法官也应该征求孩子对亲子鉴定 的意愿。

“有的离婚案件,双方势同水火,一方纯粹为了‘恶心’另一方,故意提出亲子鉴定的要求。”陈昶屹说,这种案件的当事人应该多想想,一时之气会给孩子带来多大的伤害。

【专家看法】

民事案件亲子鉴定须遵四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目前亲子鉴定呈一定程度的泛滥之势,带来的问题显而易见。我认为,民事案件中的亲子鉴定须遵循四个原则。

一是必要性和正当性原则。亲子鉴定必须有充分正当的理由才能启动,而且必须有其他证据支持,譬如确定孩子抚养费。

二是知情同意原则。这是国际通行的医学伦理。亲子鉴定被实施者须充分了解鉴定的程序和法律意义,明确表示同意。

三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要本着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这点最重要。

四是亲子关系安定已经性原则。如果已经抚养非亲生子女一二十年,亲子关系已经很确定了,这时候就不能做。外国法上有身份占有时效制度,也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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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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