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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不慎烫伤初生10日男婴 家政公司反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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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13日

事主叶女士多次向家政公司索赔未果

记者 杨峻 报道 星级月嫂不慎烫伤初生10日的男婴,提供中介服务的护理中心竟反过来要求男婴母亲赔偿……11月9日,家住白云某小区的叶女士遭遇了如此不幸,请来的月嫂在喂奶时打翻暖奶器皿,滚烫的热水泼在儿子左臂上,造成其大面积烫伤。叶女士与家政公司多次协商赔偿却未果。家政服务行业的混乱,让她茫然,不知该找谁赔偿。

缘起:月嫂无意打翻热水

叶女士今年10月31日生下儿子小麟,她在越秀区“添乐母婴护理中心”签订了一份《聘请家政服务员协议书》,请了一位星级月嫂照顾婴儿,26天收费4200元。起初,月嫂吴姨的确为她分担了不少。可11月9日上午发生的那一幕,让叶女士差点昏厥过去。

叶女士回忆说,当时吴姨抱着小麟坐在矮凳上喂奶,奶瓶和热水盆放在高凳上。吴姨一不小心打翻了热水盆,滚烫的热水泼到了小麟的左臂。小麟大哭不止,叶女士立即上前脱下他的上衣,发现其左手肘附近被烫出许多水泡。

经医生检查,小麟的左臂大部分二度、小部分三度烫伤。“宝宝还那么小,医生说那块疤痕如果长大后不做手术,会留一辈子。”叶女士说,经过近两个月的治疗,小麟的病情有所缓解,但医疗费已花去一万多元。而为了照顾儿子,叶女士也得了“产后风”,四肢无力,还可能会影响今后的生活。

索赔:家政公司反讨赔偿

叶女士称,事发当日她向“添乐母婴护理中心”的谢经理提出更换月嫂,但对方以没有月嫂愿意接手被烫伤的孩子为由拒绝。“他们说有给月嫂买保险,让我们先去给孩子治疗。”叶女士说,由于吴姨苦苦哀求,加上确需人手,她只好继续留用吴姨照顾孩子。

11月26日,吴姨以身体不适为由提出想离开。叶女士再次向谢经理要求更换月嫂,可仍遭拒绝。“月嫂私底下告诉我,公司并未给她们买保险,这时我才开始担心赔偿问题。”叶女士称,当她提出赔偿问题时,谢经理以合同期内月嫂护理宝宝不当,造成宝宝受到伤害,公司不会赔偿。

在几次协商之后,双方也未能达成和解。更让叶女士气愤的是,“添乐母婴护理中心”的代理人竟然提出要求叶女士赔偿月嫂精神损失费、公司名誉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好像是我烫伤了他们孩子似的,竟然反过来要我赔偿。”叶女士质疑道。

再沟通:将在家政协会协商

叶女士说,在多次协商的过程中,她提出家政公司赔偿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7万元,但对方不单拒绝,态度也十分恶劣,“一会说赔偿5000元,一会又说不会赔。”叶女士表示不排除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昨晚,新快报记者致电当事家政公司的谢经理咨询相关情况,谢经理表示,今日上午9点半,公司将与叶女士在市家政协会协商,届时会有具体结果。谢经理称,吴姨并非故意烫伤宝宝,“完全是一个意外,事情的经过也将会向媒体和公众进行阐述”。对于家政公司是否向叶女士提出赔偿一事,谢经理同样表示将会在今日协商会上解释。

 

行业协会秘书长:

请保姆时注意合同是否规范

“我后来才知道,我和家政中心签订的合同并非是国家要求的标准合同。”叶女士说,国家要求的标准合同是由家政公司、雇主、月嫂三方签订,而叶女士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有她和家政公司作为合同的甲乙双方。

昨日,新快报记者就此事致电家市政服务业协会的莫小英秘书长。莫小英表示,去年9月开始,由协会与市工商局共同制订的《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已在全市使用,该标准合同详细界定了雇主、保姆和家政公司三方的义务和权利,不仅包括保姆的工作内容、休息时间、服务地点及雇主,还详细列明了家政公司应提供的工作条件、所担负的责任。

莫小英说,由于标准合同有点“过严”,许多家政公司为避免揽上更多责任,都会或明或暗“偷梁换柱”,使用其自己所指定的“山寨合同”。“在合同提前结束时,家政公司应在三日内调换具相应能力的保姆替换”,“当保姆造成雇主损失时,家政公司负连带责任”,莫小英说,这两条是家政公司最不愿意的。

莫小英表示,目前家政行业正在逐步规范,但仍需要一定的时间。

律师说法

应由家政公司垫赔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表示,由于叶女士与“添乐母婴护理中心”签订了《聘请家政服务员协议书》,已经形成了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月嫂吴姨在被家政公司派遣到叶女士家中服务时,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其造成的过错和损害赔偿(烫伤叶女士儿子),应先由家政公司赔偿给叶女士。然后家政公司再向月嫂吴姨索要赔偿,扣除其劳动服务费、押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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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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