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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玩气枪走火误伤伙伴 受伤男孩获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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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1日

一把没有藏好的气枪引发一起意外伤害事故,两个孩子由玩伴成为原、被告,双方家长由和睦邻居转而反目相向。日前,长宁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受伤男孩获赔1.5万余元。

玲玲、淼淼和皓皓(均为化名)同住一个小区,是一起玩耍的小伙伴。今年4月21日下午,皓皓放学回家,在小区里看见一只死的小松鼠,又看见玲玲和淼淼在一起玩,就把情况告诉他们,让他们一起去看小松鼠。淼淼看后说,小松鼠好像是被枪打的。玲玲说,我们家有枪。于是,淼淼和皓皓就随玲玲到家里去看枪。

玲玲家住在一楼,玲玲进屋拿枪,淼淼和皓皓在玲玲家阳台外的花园里等候。不一会,玲玲拿着枪来到阳台,淼淼说,把枪举起来让我们看看。就在玲玲举枪的时候,扳机被触动了,飞出的枪弹打中了浩浩的右颞部,顿时血流如注。

皓皓立即被送往医院急救,于当晚做手术取出了头皮下的气枪子弹。事故发生后,玲玲家长支付了6900多元医疗费,并另行给付了部分钱款。之后,双方为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9月30日,皓皓一纸诉状将玲玲及其父母一同告上法庭。诉状中,皓皓家长列出医疗费、护理费、律师代理费、头发移植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个赔偿项目,共计要求赔偿6.4万元。

12月7日,长宁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认为,玲玲虽然主观上没有伤害皓皓的故意,但她已年满10周岁,其应有的认知能力应当意识到气枪具有危害性,玲玲操作气枪误伤原告,存在过错。玲玲的父母作为气枪的所有人,对气枪这一危险物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也未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并且,作为玲玲的法定代理人,应对玲玲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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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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