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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饲料科技公司拒发生育津贴 女工仲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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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1日

休产假没工资?就职于郑州某饲料科技公司的王女士遭遇了这种侵权。王女士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企业为其发放产假期间应得的生育津贴,最终胜诉。近日王女士拿到仲裁书。

王女士今年32岁,2004年8月1日就职于该公司。公司位于郑东新区祭城路。她结婚多年,因工作原因,未曾生育,直至2009年2月才怀孕。2009年10月,王女士向公司提出休为期3个月的产假,公司不予批准。在她多次要求下,公司终于在10月底批准其休3个月的产假。2009年12月2日,王女士产下一名女婴,今年1月31日产假结束。在其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休产假期间,公司未为其发放生育津贴。

王女士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支持了王女士要求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的请求,依法裁决公司支付王女士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3个月的原工资计算)4200元。

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依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条规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中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王女士生育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其在休产假期间,是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的。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中说明,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中针对产假也有说明,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在产假期间应视为出勤。王女士在生育期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女方晚婚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的要求,所以完全有权利享受到至少90天的产假。也就是说,如果王女士就未休的3个月产假和生育津贴提起劳动仲裁,也是能够得到支持的。(本报讯 记者 胡艺通讯员 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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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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