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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王日化因网络广告中使用数据无来源被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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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13日

记者获悉,狮王日用化工(青岛)有限公司近期因广告违法受到行政处罚,被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万元。记者致电狮王日用化工(青岛)有限公司办事处及位于上海的市场部和法务部,但工作人员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没有说明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涉嫌违反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而据记者了解,狮王日用化工(青岛)有限公司正是因在网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未标明出处而受到处罚的,“我们是在该公司的网店广告中发现这一问题的,已经要求企业立即整改了。”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8年1月30日,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狮王日用化工(青岛)有限公司做出轻微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

记者分别就此事联系了狮王日用化工(青岛)有限公司办事处及位于上海的市场部和法务部,但工作人员均未做出具体答复。不过,记者在狮王Lion官网上看到,目前页面上呈现的广告内容已经对数据等信息添加了出处,例如在细齿洁专业牙龈护理牙膏的图片广告中就使用并添加了出处,写明数据来源于狮王委托专业口腔机构的研究结果。

(原标题:网络广告数据无来源 狮王日用化工被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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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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