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5号,对北京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东城区王府井店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案进行处罚。
经查明,该单位于2017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301号北京新燕莎金街购物中心广场MF513经营时,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九条的规定,销售婴幼儿袜子(尺寸:10-12cm)等4款商品不标明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东城区发改委对北京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东城区王府井店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丽婴房婴童用品王府井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被罚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