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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幼儿园收费统一管理 月出勤不足一半可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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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0日

为加强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日前,市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市幼儿园收费统一管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实施细则》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全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各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施细则》规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按等级核定。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所在区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赞助费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市政府批准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

当月出勤不足一半可退费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因患病等客观原因请假或退园、转园、放假、插班等原因,累计出勤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应当退还当月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累计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当月全部缺勤的,退还当月全部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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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王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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