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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增重过少 是不是月嫂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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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3日

目前家政服务行业鱼龙混杂,月嫂资质参差不齐,若月嫂护理不当导致婴儿或产妇不适,谁该承担责任?是月嫂还是家政公司?日前,江苏扬州消费者阎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的月嫂护理不当,对方只愿意退还服务费2000元,拒绝承担婴儿受到损害的责任,并拒绝赔偿。

婴儿增重过少

据记者了解,今年1月,在朋友的介绍下,阎女士选中南京市妇幼保健院附近一家名为“江苏省妇联好苏嫂家庭服务连锁”的家政服务门店,为其提供母婴护理服务。阎女士的丈夫夏先生预交定金1000元,其中包括介绍费100元,外派费300元。临近预产期,经友好协商,该店委派声称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月嫂王阿姨上门提供服务,费用总计1.04万元。

在服务过程中,阎女士认为足月婴儿体重偏瘦,同时,王阿姨在月子期间持续给婴儿使用鞣酸软膏。阎女士上网查询发现,新生婴儿不能大量长期使用该药物。之后,阎女士夫妻俩多次和门店沟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未能达成一致。

门店外貌

阎女士表示,《家政服务(母婴护理)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科学喂养、臀部护理等,而王阿姨未尽到义务,宝宝刚出生时体重3.4公斤,自己依王阿姨建议纯母乳喂养,满月时孩子体检才3.8公斤,体重只增加0.4公斤,完全不符合新生儿的生长速度。月嫂走后,她听从医生建议实施混合喂养,42天体检时发现体重明显增加,基本恢复正常。

采访中,阎女士向记者展示了当初签订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因月嫂的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月嫂自己赔偿,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不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如果因月嫂护理造成婴儿损害方面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合同中没有约定。

记者看到,合同签字盖章处出现了3个主体,甲方是职业介绍管理方,“甲方签字”项下盖着“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的合同专用章,乙方是客户,丙方是王阿姨。

“门店招牌上明明写着‘江苏省妇联’,盖章的却是‘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若婴儿护理出现问题,是江苏省妇联还是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承担责任呢?”阎女士表示,当初自己分3次交钱,共计1.04万元。门店只是给了3张盖有“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财务章的收据,分别备注:定金1000元、月嫂工资代收款8400元和代收月嫂尾款1000元。她付清所有款项后,门店没有向其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或收据。因此,她也不确认究竟谁才是真正的收费主体。

谁是责任主体

据阎女士介绍,当初选择这家机构的母婴管理服务就是看中“江苏省妇联”的品牌,“妇联是正规的政府机构,服务肯定更专业”。至于“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阎女士认为,这是江苏省妇联的一个部门,二者谁盖章都是一样的。“合同中写明‘甲方根据乙方服务需求,派出经过专门培训、身体健康的丙方上门提供……服务’,当初王阿姨曾经带过一份母婴护理派工单,上面写着客户姓名、服务形式、服务时间、员工姓名、服务内容等,因为看到‘员工姓名’,再加上协议中约定的是‘甲方派出……的乙方’,所以,我也就认为王阿姨是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的员工。”阎女士说,她要求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赔偿其损失。

江苏省妇联办公室沈主任告诉记者,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是省妇联在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同意审批下依法举办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宗旨是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职能主要包括家政社区服务等。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无编制和财政拨款,经费来源是自收自支。而对所有门店均写有“江苏省妇联好苏嫂”字样的问题,沈主任解释称,这只是江苏省妇联推广的一个品牌,所有的月嫂都叫“好苏嫂”。

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也是好苏嫂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英告诉记者,中心与妇联是独立的,不论业务还是经费,都是自我管理,江苏省妇联只是在业务上进行指导。石主任向记者出示了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记者看到,证书的业务范围不包含婴幼儿保育护理服务。至于门店挂牌“江苏省妇联”,石主任未做合理解释。对于阎女士反映的收费均未开具发票或收据的问题,石主任表示确实存在不规范的情形。

此前,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某告诉记者,月嫂王阿姨是中心的员工,中心为其发工资并代缴五险,所收取的费用中8000多元已经发给月嫂了,所以没法开发票。阎女士投诉的问题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因此中心不会赔偿。

近日,阎女士告知记者,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一位乔姓负责人最近告诉她,王阿姨并非其员工,而是普通劳务人员,中心只是给王阿姨介绍工作。乔某还表示,中心愿意退还服务费2000元,其余费用已支付给月嫂,不再退还,并强调中心并不担责。

专家说法 可起诉月嫂和就业中心

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作为独立法人,门店却挂江苏省妇联的招牌,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是否会引发消费者误解?如出现护理纠纷,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记者咨询了有关律师和消协人士。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月表示,新生婴儿体重的增长可能是身体原因,也可能是护理原因,消费者提出护理不当较难举证。如果消费者要主张权益,可以向法院一并起诉月嫂和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合同类似于居间合同,在具体承担责任方面,作为单纯的职业介绍方,如果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没有对月嫂专业培训及检测资质等就让其进行母婴护理,一旦出现问题,中心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月嫂承担主要责任;若只是月嫂自身原因导致护理不当,中心不承担责任;如果月嫂是中心员工,月嫂的行为仅仅是职务行为,中心要承担护理不当的后果。

江苏省消协有关人士认为,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江苏省妇联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实际运营主体,门店宣传却挂着江苏省妇联的招牌,这种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可依法向中心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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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王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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