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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曝涉嫌学术造假 新东方和狄邦做出回应

行业

2016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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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外媒报道中国留学中介机构涉嫌学术造假,新东方和狄邦先后做出回应。狄邦12月5日回应记者称已经与媒体进行了沟通,此后报道媒体也引用了其观点。新东方于12月3日回应称报道“对留学咨询行业有明显的误解误读,也可能误导国内外相关方对新东方和中国留学机构的认知”。12月2日媒体报道后,新东方股价重挫14%。

此前,路透社报道报道称,新东方在其学员申请美国高校的过程中,为学员代写文书和推荐信、伪造成绩单。除此之外,新东方还邀请美国高校的招生官来华与其学员直接见面,而这些招生官来华的费用则由该公司承担。报道称,负责认证代表美国大学招募外国学生的美国国际招生协会(ARIC)尚未履新的总裁Jeet Joshee表示,若情况属实,AIRC可能会撤销此前颁发给新东方的认证。

负责新东方出国留学业务的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前途公司”)12月3日在官方微博上回应称,路透社的报道“对留学咨询行业有明显的误解误读,也可能误导国内外相关方对新东方和中国留学机构的认知”。

“前途公司一贯严禁任何造假行为。”前途公司在声明中表示,“公司在操作流程、员工培训和职业操守上都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如果发现文书欺诈或成绩作假等现象,公司都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该公司称,今年曾处理过两名违规操作的员工并移交至司法机关:“这显然是个体行为,不能等同于公司行为。”声明称。

记者试图联系前途公司做进一步的了解,但对方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对新东方的报道,并不是路透社第一次指控中国留学中介公司存在造假行为。此前在今年10月,路透社就曾在另一篇文章中报道称,总部位于上海的狄邦教育教育管理集团(下称“狄邦”)在出国留学业务中,存在为其学员代写文书、伪造成绩单,以及花钱邀请美国高校招生官来华与学员见面的情况。

此次爆出新东方的消息,几乎是两个月前对狄邦集团指控的翻版。而狄邦当时的回应则也与此次新东方的回应如出一辙。“狄邦作为中国第一个引进美国升学指导体系的机构,一直以来都以诚信、透明作为职业操守”,狄邦在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说,“狄邦从未试图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影响美国大学的招生录取决定。”

狄邦还对路透社的指控进行了回击。“(路透社)仅凭几名狄邦前员工的片面言论,并且对狄邦高管的采访断章取义、虚构情节,将中美教育界人士的正常互访交流歪曲为狄邦与美国大学招生官之间的不正当交易,”狄邦称,路透社的这一举动是为了“制造美国大学已经被中国教育机构所侵蚀这样荒唐但颇具轰动效应的新闻”。

狄邦原副总杨飞此前向记者表示,“这是国际教育惯例和中国思维之间的摩擦。”

“花钱邀请招生官来华,就是希望学生能最直接地接触美国的招生官。”杨飞说。他认为,这种做法在国外确实可能会有争论,不过并不像路透社在文章标题中宣称的那样,是一种“Bribe”(贿赂):“美国很多人也是认可的,你看他们不是最后还是来了吗?”杨飞说。

12月5日,记者再次联系狄邦了解最新的情况。狄邦方面称,已经与路透社进行了沟通:“他们的记者后来也向我们咨询了一些情况”,狄邦负责媒体合作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路透社在2日的报道中里“已经引用了狄邦的一些观点。”

 

模糊的行业标准

在路透社对狄邦和新东方的接连报道背后,是中国出国留学中介行业长期模糊的行业运作标准。

“在业内狄邦已经非常纯洁了,”杨飞在采访中表示,“业内其实都在灰色操作。”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此前引用《今日美国报》的文章称,90%的中国申请者提交的推荐信有问题、超过50%提交假的成绩单,以及10%列出不实的荣誉或活动纪录。此外,近些年来,赴美留学所要求的SAT和托福考试也屡次出现泄题和作弊事件。

但留学机构也有难言之隐。一位总部位于北京的留学咨询创业公司CEO告诉记者,虽然他所在的公司严禁伪造学员成绩单的行为,但一些留学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更改成绩单事出有因:“比如你在上海上学,我在北京上学,那么你考80分跟我考80分显然是不一样的。”他说,在这种情况下修改成绩单,实质上是缺少统一的成绩认证标准所带来的结果。

而针对新东方、狄邦邀请美国高校招生官来华的做法,业内的声音并不一致。美国阿默斯特学院录取办公室负责人万晓峰(Nick Wan)在接受记者时表示,美国大学招生录取委员会(NACAC)没有对参加此类活动有任何规定,界线不是很明朗:“很多学校会根据自己财政情况和招生人数酌情考虑是否参加,所以每个学校的情况也不一样。”

万晓峰表示,来华招生官与留学公司的学员“直接见面”并不是一件出格的事情:“招生官跟学生一对一的辅导不是没有可能,给学生的申请提出修改建议、进行头脑风暴也是很正常的工作,”但他同时也强调,与招生官的见面并不意味着学校已经为申请人敞开了大门:“特别是来自榜上院校的招生官,他们对申请真实性的把握应该值得相信和肯定。”

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教师崔俊杰也告诉记者,对于这种“付费邀请”,不能用“贿赂”一词一概而论。“要看有没有实际提供大致等价的服务。在提供了服务的前提下,还要看它有没有走明账,在会计账簿上如实体现并依法代缴税费。”崔俊杰说,“如果这些都符合,则认定商业贿赂的风险相对较小,有可能是一种劳务付费行为。反之,就很有可能是商业贿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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