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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乳业因三聚氰胺检测数据存疑被食药监局通告

行业

2016年04月18日

亲贝网讯 4月18日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审计工作组对呼伦贝尔阳光乳业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审计结果显示,阳光乳业在保持生产许可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检验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监管,查找企业生产体系性问题,排查隐患,防范食品安全风险,2016年1月11日—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审计工作组对呼伦贝尔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审计。

经审计发现,呼伦贝尔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存在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检验能力不足、生产记录不完整、检验纪录不真实等问题。其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乳清粉、乳清蛋白粉、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包装材料入厂验收项目与原辅料验收作业指导书(HLYG-JS-2015)规定验收项目不一致;原辅料验收作业指导书未明确规定营养强化剂验收项目和方式,不符合《细则》中原辅料采购管理制度关于进货验证制度的要求。

(二)清洁作业区的一个排风口风向逆流,向内进风,不符合《细则》中产品防护管理制度关于有效防止产品污染的要求。

(三)2015年4月—5月生产的12批产品出厂检验时,使用过期试剂盒检测维生素B12、生物素、叶酸等项目,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和GB 23790—2010中10.3关于检验结果准确性的要求。

(四)样品实际留样数量与留样记录不一致,7批次产品的留样数量少于留样记录,无留样取用记录,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留样的要求。

(五)检验管理制度中未规定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品的判定标准和处置方法,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不合格判定的要求。

(六)未按照研发制度进行营养素跟踪评价;保质期加速试验中,未进行结果分析,缺少最终结论性报告,不符合《细则》中研发管理中关于研发能力的要求。

(七)现场检查发现企业质量负责人兼检验负责人以及1名检验员不在企业提供的员工名单中;检验员中没有具备微生物检验资质的人员,出具了微生物检验数据,不符合《细则》中关于人员资质的要求。

(八)2014年10月—11月,对8个批次共5143公斤的25公斤装试制品进行分装,涉嫌违规生产。

针对本次审计结果,审计工作组已在审计过程中将本次食品安全审计发现的问题反馈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呼伦贝尔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停产整改,呼伦贝尔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完成整改后要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你公司涉嫌违规生产、相关记录不真实等情况进一步开展调查,并及时将验收情况和调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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