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贝网

进口奶粉须有书面审核报告 否则不得进口

行业

2015年09月15日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9月8日,质检总局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起草了《输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新食品安全法这一规定的操作实施做了详细说明

进口商应对所进口的所有输华食品及其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审核,以确保输华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核计划应至少包含审核对象、审核方式、审核内容、审核频率、审核小组成员等要素;审核内容包括合规性审核、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食品防护体系审核

而部分进口食品必须实施现场审核,即每3年应对所进口产品的每家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实施至少1次现场审核

005TRqfzjw1evx2so6y9kj30hs0cajs6

输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检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落实输华食品进口商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进口商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实施审核,以确保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及其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实施审核,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上述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进口商审核是指进口商对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实施的、旨在确定其企业和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综合评估

第四条【实施审核的主体】本管理办法所指审核主体为中国境内进口商,即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进口商

第五条【总体要求】进口商应对所进口的所有输华食品及其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审核,以确保输华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核计划应至少包含审核对象、审核方式、审核内容、审核频率、审核小组成员等要素

第六条【审核内容】进口商的审核内容包括合规性审核、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食品防护体系审核

(一)合规性审核。进口商应当审核其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和输华食品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

1.境外出口商是否已在华备案;应当在华注册境外生产企业是否已在华注册;

2.进口的食品是否能够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3.进口的食品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4.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或者按规定应有的中文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是否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食品防护体系审核。境外生产企业应按《输华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与防护计划指南》(附件1)的要求,建立并实施输华食品安全控制与防护计划。进口商应对境外生产企业实施上述计划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内容应涵盖《输华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与防护计划指南》所有内容

第七条【审核方式】进口商采用书面审核、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审核

(一)书面审核。进口商应向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索要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内容的证明资料,并对以上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二)现场审核。鼓励进口商赴境外对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就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现场审核,以确认拟进口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对于以下情形,进口商应当实施现场审核:

1.本办法附件2所列产品的进口商,每3年应对所进口产品的每家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实施至少1次现场审核;

2.经书面审核,进口商认为境外生产企业或出口商无法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应立即实施现场审核。进口商可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审核结果应用】进口商应根据审核结果,建立每种进口食品的合格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或不配合进口商实施审核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进口商不得从其进口输华食品

第九条【审核记录的保持】进口商应如实、完整记录审核过程和结果,记录应至少保持2年

第十条【审核报告和报备】进口商审核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范围应包括所进口的所有食品及其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内容应涵盖本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的所有要求。进口商应在完成审核后向进口商备案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备该报告,该报告每年应至少1次。进口商审核时发现存在可能直接影响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时,应随时向备案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

第十一条【审核计划的评估、修订】进口商应至少每年对审核计划进行一次回顾性审查,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计划,以确保审核计划满足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

在以下情况下,进口商应及时修订审核计划:

(一)所进口的食品多次发生质量安全不合格问题,或发生严重不合格问题(如掺杂使假等);

(二)进口商因所进口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检验检疫机构加严监管或处罚;

(三)进口食品被发现存在新的潜在危害(如原料来源或产品配方发生变化等);

(四)中国或出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五)其他需要修订审核计划的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备案的进口商开展的对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实施审核检查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进口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未按要求对属于强制性审核目录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审核,或审核后未按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年审核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其给予警告,并可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进口商进行整改,整改期为半年,整改期内对其实施加严检验措施,并要求其报检时提供相关产品相关项目的检测报告;

(二)对已实施整改但整改期满仍未整改合格的进口商,可列入进口食品不良企业名单,对其进口产品实施批批全项目检验,检测费用由进口商承担,直至其整改合格;

(三)对拒不整改的进口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暂停食品进口经营,取消其食品进口商备案

第十四条【解释】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

来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