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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卫计委拟定8种特殊情况夫妻允许“再生育”

行业

2015年05月15日

《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符合8种特殊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除“双独”、“单独”夫妻外,符合8种特殊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5月12日~18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就《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4日从浙江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指导意见和实践情况,浙江对现行特殊情况再生育的审批条款做了删除、新增、整合,拟定在以下8种特殊情况之一的夫妻,可申请再生育:

1、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对再婚夫妻再生育条款进行整合,并取消了当前现家庭子女数只有1个的限制。)

2、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新增条款)

3、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多)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沿用现有规定)

4、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沿用现有规定)

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新增条款。在实践中,对再婚后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的情况基层和群众时有反映,普遍认为值得同情,且其他人不可攀比,建议补充为特批条款。)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新增条款。理由同上条。)

7、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的,该子女可参照独生子女身份适用再生育政策(仅在适用再生育政策时参照独生子女身份);(新增条款)

8、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又依法收养子女的,该子女以及该夫妻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可参照独生子女身份适用再生育政策(仅在适用再生育政策时参照独生子女身份);(新增条款)

上述再婚夫妻不包括再婚前双方曾共同生育过子女的对象。(新增条款)

夫妻一方或双方依法收养过子女的,在该夫妻生育和再生育时不计入子女数。(新增条款。依法收养不作为生育和再生育的限制条件。)        

浙江省是全国首个通过修改计划生育地方法规落实“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于2014年1月启动“单独两孩”政策。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2014年度数据,该省共受理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88056例,批准再生育85648例,出生26974人,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单独夫妇约占符合人群的12%。从月度数据看,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数量和审批数量均呈逐月回落趋稳态势,申请受理和审批的例数从3月份的14997例和14677例减少到12月份的4944例和5234例。

先于浙江全省,舟山市在2013年11月就以“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政策”实施“单独两孩”。当时,“双方或一方为舟山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被增列为特殊情况审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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