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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单独二孩女方产假拟增至5个月

行业

2014年09月23日

生育二孩与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待遇完全相同,产假时间不会缩短,护理假不会被取消更不会减少。

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单独二孩”的生育政策和生育二孩的待遇,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与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待遇相同,而且晚育的还增加了60天产假,也就是说,如果生第二个孩子,女方可享受98天+60天=158天,共5个多月的产假,而男士的护理假则从无到15天。

17种情况可要“二孩”

记者注意到,“修正案草案”中提到,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有11种,但要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另外,符合六种条件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再生一个孩子。

“二孩”与“头胎”待遇相同

在“单独二孩”政策面世之初,有人担心产假或护理假“打折”。

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意见,在“修正案草案”第十条后增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待遇。”即,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生“二孩”后停发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为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关于独生子女费的发放,“修正案草案”也做了说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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