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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双亡 卫生院被判赔偿

孕期疾病

2010年09月08日

    孕妇到卫生院生孩子,结果母婴双亡。3月10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该卫生院赔偿孕妇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多元。

2007年11月1日,孕妇王某到长葛市一乡镇卫生院生孩子。当日上午,该院为王某实施了“剖宫取胎术”,王某产下一死婴。因王某子宫切口出血不凝固,卫生院对其实施了“子宫次全切除术”。手术后,王某病情继续恶化,生命垂危。当日下午,王某的家人将王某拉至许昌市区一家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随后,王某家人及卫生院对该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先后两次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均为医院未充分认识到死胎剖宫产手术后可能出现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这一不良后果,医方的医疗过错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认为该卫生院应当承担40%的责任为宜,对王某家人的诉讼请求及赔偿要求进行核定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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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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