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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的相关理解

3-6岁护理

2010年09月10日

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无政府主义的随心所欲的离婚自由,它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自由。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才能得到保障。

夫妻关系的确立和继续,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恢复的可能,就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这种关系不再符合婚姻的本质,勉强维持下去,只能给双方带来痛苦,对家庭、子女、社会都是不利的。对此,法律是允许离婚的。离婚自由也正是为了使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关系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圆满解决,并使当事人有可能重新建立家庭,开始新的生活。但我们反对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离婚自由,每个公民所享有的离婚自  由的权利,不是用于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只要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应以调解为主,本着和好的愿望,妥善解决矛盾,促使他们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而不能轻率地准予离婚。否则,就违背了保障离婚自由的本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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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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