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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格规范脐带血采集行为

待产知识

2010年09月08日

新华网济南7月18日电(记者王海鹰)山东省卫生厅最近发出通知,要求脐带血采集人员必须为经过严格脐带血采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助产士。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产科医务人员,不得进行脐带血采集工作。

山东省卫生厅提出,各采集脐带血的医疗机构必须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或综合医院。凡经批准同意取得脐带血临床采集资质的医疗机构,应成立产科主任担任组长的脐带血采集质量控制小组,负责脐带血采集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包括一名产科医生)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脐带血的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必须在分娩前得到产妇的同意,同时告知采集方式、目的、可能对产妇或新生儿造成的伤害、预防和处理措施、脐带血采集的益处以及医学和伦理学方面的问题等相关事项,并与产妇签署《山东省脐带血供者同意书》。脐带血必须取自妊娠34周以上的自然分娩或剖宫产后的新生儿脐带和(或)胎盘。采集应在断脐后胎盘一端的脐带采集,不得在新生儿一端进行任何方式的采集。

山东省提出,今后将严查非法采集脐带血和供应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行为,坚决查处医疗机构为外省和本省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机构采集、提供脐带血的非科研目的的医疗行为,依法处罚脐带血库和医疗机构非法采集、提供、使用脐带血等违规行为。

脐带血是新生儿脐带结扎并离断后残留在胎盘和脐带中的血液,研究发现,在新生儿的脐带血中含有可以重建人体造血和免疫系统的造血干细胞,可用于治疗多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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